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为二年。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延长有效期: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即最长可达五年。
-提前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期满删除: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若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特定情形,人民法院也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